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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处理政策

1. 一般规定

本个人资料处理政策依据 2006 7 27 日联邦法律第 152-FZ 号「个人资料法」(以下简称「个人资料法」)的规定拟定,并规定了 madechina 的个人资料处理程序以及确保个人资料安全的措施。152-FZ 「个人资料 」联邦法(以下简称 「个人资料法」)的要求制定,并定义了madeinchinaexpo(以下简称 「经营者」)处理个人资料的程序和确保个人资料安全的措施。

1.1 经营者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将遵守人权、公民权利与自由,包括隐私权、个人与家庭保密权的保护,作为其最重要的目标与活动条件。

1.2 本经营者的个人资料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经营者可能取得的关于网站 https://madeinchinaexpo.ru/ 访客的所有资讯。

2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个人资料的自动化处理透过电脑设备处理个人资料。

2.2 个人资料的封锁暂时停止个人资料的处理 (除为澄清个人资料而必须处理的情况外)。

2.3 网站一套图形和信息材料,以及电脑程序和数据库,确保它们在互联网上的可用性,网址为 https://madeinchinaexpo.ru/

2.4 个人资料资讯系统包含在资料库和资讯技术中的一系列个人资料,以及确保其处理的技术手段。

2.5 个人资料非个人化在不使用额外资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资料是否属于特定使用者或其他个人资料主体的行为。

2.6 处理个人资料使用自动化手段或不使用自动化手段对个人资料执行的任何动作(操作)或一组动作(操作),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累积、储存、澄清(更新、变更)、提取、使用、转移(分发、提供、存取)、去个人化、封锁、删除、销毁个人资料。

2.7 操作者独立或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和/或进行个人资料处理,以及确定个人资料处理目的、处理个人资料的组成、使用个人资料执行的行动(操作)的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2.8 个人资料 https://madeinchinaexpo.ru/ 的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资讯。

2.9 经个人资料主体授权用于传播的个人资料经个人资料主体同意,以《个人资料法》规定的方式处理经个人资料主体授权用于传播的个人资料(以下简称经授权用于传播的个人资料),可无限量访问的个人资料。

2.10. 用户网站 https://madeinchinaexpo.ru/ 的任何访客。

2.11. 提供个人资料旨在向特定人士或特定圈子披露个人资料的行为。

2.12. 个人资料的散布任何旨在向不定数量的人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转移)或旨在使无限数量的人熟悉个人资料的行动,包括在大众媒体中披露个人资料、在资讯和电讯网络中放置个人资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个人资料的存取。

2.13. 跨境转移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转移到外国领土,转移给外国政府机关、外国个人或外国法律实体。

2.14. 毁灭个人资料毁灭个人资料资讯系统中的个人资料内容和/或个人资料的物质载体,且无法进一步复原的任何行动。

3 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经营者有权

从个人资料当事人收到可靠的资讯及/或包含个人资料的文件;

若个人资料当事人撤销其对个人资料处理的同意,以及若个人资料当事人提出停止个人资料处理的请求,营运者有权根据《个人资料法》所规定的理由,在未经个人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个人资料处理;

除非《个人资料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运营者应独立决定必要且足够的措施组成及清单,以确保履行《个人资料法》及依据该法所采用的规范性法令所规定的义务。

3.2 营运者应

应个人资料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个人资料处理相关资讯;

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之程序组织处理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法》的要求,回应个人资料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的上诉和请求;

应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保护授权机构的要求,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 10 天内,向该机构报告必要资讯;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对本个人资料处理政策不受限制的存取;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资料,防止非法或意外存取、破坏、修改、封锁、复制、提供、散布个人资料,以及其他涉及个人资料的非法行为;

按照《个人资料法》规定的方式和情况,停止个人资料的转移(传播、提供、存取),停止处理和销毁个人资料;

履行《个人资料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资料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获取有关其个人资料处理的资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资讯应由营运者以可存取的形式提供给个人资料当事人,且不得包含与其他个人资料当事人相关的个人资料,除非有法律依据揭露该等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法规定了资料清单和获取资料的程序;

在个人资料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取得或并非为所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情况下,要求营运商澄清其个人资料、拦截或销毁该等资料,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以保障其权利;

在处理个人资料以销售商品、作品和服务时,施加事先同意的条件;

撤回对处理个人资料的同意,以及提交停止处理个人资料的请求;

针对经营者在处理其个人资料时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保护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的授权机构或法院提出上诉;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义务

向经营者提供有关其本人的可靠资料;

通知营运者有关其个人资料的澄清(更新、变更)。

4.3 未经个人资料当事人同意,向营运者提供关于其本人或其他个人资料当事人的虚假资讯者,将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追究其责任。

5. 个人资料处理原则

5.1 个人资料的处理是在合法且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5.2 个人资料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预定且合法的目的。不允许处理与个人资料收集目的不符的个人资料。

5.3 不允许合并包含为不相容目的而处理的个人资料的资料库。

5.4 只可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资料。

5.5 所处理的个人资料的内容和范围应与所述的处理目的相符。所处理的个人资料不得与其所述的处理目的有任何重复。

5.6 处理个人资料时,应确保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以及必要时与个人资料处理目的的相关性。运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或确保其删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资料。

5.7 个人资料的储存形式应能识别个人资料的当事人,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个人资料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个人资料当事人为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约规定了个人资料的储存期限。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当处理目的已达成或不再需要达成这些目的时,应销毁或匿名化经处理的个人资料。

6. 个人资料处理的目的

处理目的是透过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使用者。

个人资料

姓、名、父名

电子邮件地址

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日期为 27.07.2006 N 149-FZ 的「资讯、资讯技术和资讯保护」联邦法

个人资料处理类型

个人资料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累积、储存、销毁和非个人化

向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咨询信件

7. 个人资料处理的条件

7.1 个人资料的处理是在个人资料当事人同意处理其个人资料的情况下进行。

7.2 个人资料的处理是为了达成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了履行俄罗斯联邦立法所规定营运者的职能、权利和义务。

7.3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为执行司法、执行司法行为、其他机关或受执行的官员的行为,有必要处理个人资料。

7.4 个人资料的处理对于执行个人资料当事人为一方或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以及个人资料当事人主动签订的协议或个人资料当事人将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协议是必要的。

7.5 在不侵犯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个人资料的处理对于运营商或第三方行使权利和合法利益或实现重要的社会目的是必要的。

7.6 如果个人资料当事人或应其要求,可让无限制的人取得个人资料(以下称公开的个人资料),则会对该个人资料进行处理。

7.7 根据联邦法律,处理须公开或强制披露的个人资料。

8. 个人资料的收集、储存、转移及其他类型的处理程序

营运者所处理的个人资料的安全性,是透过执行必要的法律、组织及技术措施来确保,以完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适用法律的要求。

8.1 经营者应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排除未经授权的人士存取个人资料。

8.2 在任何情况下,用户的个人资料绝不会转移给第三方,除非与执行现行法律有关,或个人资料当事人已同意营运者将资料转移给第三方,以履行民法合约下的义务。

8.3 若发现个人资料有任何不准确之处,使用者可透过发送通知至营运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info@madeinchinaexpo.ru,并注明「个人资料更新」,以独立更新个人资料。

8.4 个人资料处理的期限以达成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为准,除非合约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个人资料处理的同意,只要以电子邮件寄送通知至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info@madeinchinaexpo.ru,标示「撤回对个人资料处理的同意」。

8.5 所有由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讯方式及其他服务供应商)收集的资讯,均由这些人士(运营商)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储存和处理。个人资料当事人及/或与上述文件。运营者不对第三方的行为负责,包括本条款指定的服务供应商。

8.6 个人资料当事人就传输(授予存取权除外),以及处理或处理条件(获得存取权除外)授权传播的个人资料所设定的禁止,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立法所定义的国家、公众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个人资料处理情况。

8.7 营运者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应确保个人资料的机密性。

8.8 除非联邦法律、个人资料当事人为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之合约规定个人资料储存期限,否则营运者储存个人资料之形式不得超过个人资料处理目的所需之时间。

8.9 终止个人资料处理的条件可能是达到个人资料处理的目的、个人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到期、个人资料当事人撤回同意或要求终止个人资料处理,以及发现非法处理个人资料。

9. 营运者对所收到的个人资料进行的行动清单

9.1 营运者收集、记录、系统化、累积、储存、澄清 (更新、变更)、撷取、使用、传输 (散布、提供、存取)、非个人化、拦截、删除及销毁个人资料。

9.2 无论是否透过资讯及电信网络接收及/或传输所接收的资讯,营运者均会对个人资料进行自动化处理。

10. 个人资料的跨境移转

10.1 在开始个人资料跨境移转之前,营运者有义务通知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保护之授权机构其进行个人资料跨境移转之意图(该通知应与进行个人资料处理意图之通知分开寄送)。

10.2 在提交上述通知前,营运者有义务向计划进行个人资料跨境转移的外国机关、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取得相关资讯。

11. 个人资料的保密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营运者及其他可取得个人资料的人士有义务不向第三者透露及未经个人资料当事人同意不散布个人资料。

12. 最终条款

12.1 使用者可通过电子邮件(info@madeinchinaexpo.ru)与营运者联系,以取得任何有关其个人资料处理的事项澄清。

12.2 本文件将反映营运者个人资料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该政策无限期有效,直到被新版本取代为止。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网际网络上免费取得,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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